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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笑笑自己向地区检察官反映的情况。她回答:“是。”

“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对方并没有征取你的许可,而你也没有给予对方许可,是这样吗?”

“是。”

助理检察官向法官说:“法官先生,各位陪审员先生,前年 9 月 25 日,被告人亚历山大·张先生,在完全没有取得受害者方小姐许可的情况下,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这一情况已得到确证。而方小姐本人向法庭提供的精液分析报告,也显示性侵实施者的确就是被告人。事实铁证如山,希望法官与陪审团能够秉公做出判决。”

这时被告方律师要求提问。法官准许。

被告方律师是个看起来格外精明的中年华裔。他向法官表示感谢后,转向笑笑,问:“方小姐,我有一个疑惑:前年 9 月 25 日你受到性侵,次日报警;一周后你取得精液证据。如果人证物证都在,请问你为什么没在当时向法庭提起诉讼呢?”

笑笑哑住。

助理检察官替她回答:“因为方小姐当时没有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受到性侵,毕竟是件难于启齿的事情。”

被告律师说:“如果感到难于启齿,为什么又要报警呢?这还不是事情最蹊跷的地方。我方最大的困惑在于:从前年 9 月 25 日事件发生以后,到去年 11 月方小姐向地区检察官发起委托请求,这整整一年时间,如何解释?我承认我没有足够的证据,但我们是否可以推定,在前年事件发生后,有什么事情阻止了方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不是出于羞耻或恐惧之类的心理原因,因为方小姐并没有因为羞耻或恐惧而放弃向警察局报案。报警这一行为表明,方小姐是有充足的心理动机提起诉讼的。但她为什么没有这么做?答案只有一个:她不确定那个夜晚她是否是自愿的——她不确定那天晚上发生的关系,到底是否构成性侵。”

笑笑立即出声反驳:“不是这样的!我确定!我可以完全确定——”

那位律师说:“请允许我把话说完。只有一种可能可以圆满解释方小姐在起诉问题上的一年的拖延,那就是方小姐曾经深深爱着我的委托人,但我的委托人一直处在不冷不热的状态;在被我的委托人强行中止关系以后,她恼羞成怒,对他采取了恶劣的报复手段——”

“不!不!法官先生,他在说谎——”

“法官先生,我可以说完吗?”得到允许后,那位律师继续说,“在前年下半年,以及去年上半年,方小姐与我的委托人关系极其亲密,完全构成情侣关系。他们周围的同学都可以作证。去年春季,方小姐与我的委托人的关系如胶似蜜,形影不离,那时她完全没有想到要指控我的委托人对她进行性侵。去年八月,当他们分手之后,我的委托人迅速与另一名女孩建立关系,这招来了方小姐的强烈嫉妒,并使她最终决定,利用先前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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