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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教育都跟上后,原本让一齐种的田地开始重新分配,每户原有田地少于二十亩的,重新分配补足,多于二十亩,少于五十亩的,维持原样;每户超过五十亩田地的,必须分户,若分户后仍超过五十亩的,则另行规定。
每户土地少于二十亩包括二十亩的,百税一。
每户土地多于二十亩,少于三十亩的,九十五税一。
每户土地多于三十亩,少于五十亩的,九十税一。
每户多于三十亩,少于一百亩的,八十税一。
每户超过一百亩少于两百的,七十税一。
超过两百亩,少于三百亩的,五十税一。
超过三百亩,少于五百亩的,二十税一。
超过五百亩的,少于一千亩的,十税一。
超过一千亩,少于五千亩的,二税一,不愿交税的,充公。
超过五千亩的,一律充公罚没,除非有证据证明为祖上得自朝廷的圣旨命令赏赐。
这些税率只与田亩大小有关,同上中下等无关。
荒地五年内一律不收税,八年内按照田亩大小税率规定的税率减半收;荒地十年后税率恢复一致。
凡农户,只收田亩税,不收人头税和其余任何杂税,当地县衙有收超过田亩税的任何一种税,皆为苛捐杂税,所有人有权抗税不交,并进行上诉。
当地所有村落族长超过八成抗税,县令县丞不问原有革职查办,并由朝廷直接派遣钦差和暗探同时彻查。
若彻查当地未收田税以外的苛捐杂税,且田税完全按规定收的;再问是否有大户为避税将田税摊派到农户头上。
若有大户为逃税将田税摊派到农户头上的现象且导致抗税的,则所有逃税大户一律抄家查办,若抄家时,其家产不足以抵扣其犯罪责,则缴清罚款前,该家族一律不许置产和科举,即使置产,也不予承认,挂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其人可随意处置,私下协议作废。
若查明抗税行为只是为了逃税而无其他外因,则首次罪责可免,三次以上,当地田税增三层,抗税者增五层,当地所有官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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