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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截图,聊天记录里没有半句关于《赤玉录》。
——一个作者要和出版社出版一部书,但和编辑完全没有相关交谈,这说不通。
被告律师说《赤玉录》的编辑不是那位编辑,法庭说那你提交其他编辑的记录啊。
被告方也拿不出来。
于是,就连谢青都明显地看出,法官有了明显的个人倾向。
虽然因为判决书的撰写过程过于繁琐,做不到当庭宣判,但这件事基本没有悬念了。
两个月后,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上提到“被告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赤玉录》为原告所创”,“故本院认定《赤玉录》非原告所创,侵犯原告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其姓名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权益,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笔名。”
“玉篱作为原告的笔名,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笔名。”
“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判决书上还说:
“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降低了喜欢原告的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伤害了原告读者的情感。”
“这些都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谢青看前面的内容时都还算冷静,但这两行字,蓦地戳中她的泪点。
她是坐在陆诚办公桌边看的判决,于是,陆诚回着邮件,突然听到噼里啪啦的声音。
侧过头,他看到她的眼泪接二连三地溅在纸上,坠落的过程里,被窗外透进来的阳光照得五光十色。
“青青?”要不是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他估计会误认为她败了诉。
稍稍慌神,又定住气,他抽了张纸巾给她,又挪近椅子把她抱住。
“结束了……”她伏在他肩头哭到几乎断气。
困扰她好几年的噩梦,终于结束了。
按照法院判决,绮文方面要在全网删除《赤玉录》,并在微博公开向谢青道歉,置顶七天。
另外要赔偿经济损失费十万、精神损失费一万。
迫于法律和舆论的双重压力,损失费在判决送达的第二天就打到了谢青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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