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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案件没有线索。我们没有找到目击证人,潘越的情绪不好是事实,日记里的悲观情绪也是真的,死亡的特征也完全符合自杀的特征——法医实在找不出他杀的证据。我们内部倾向认为,潘越和郗羽放学后见了一面,两人或有争执,甚至发生了肢体接触,然后她离开,潘越想不开坠楼。”

  “没有人怀疑是她推人下楼的?”

  “个别人有这样的想法,大部分人不认为如此。第一,她是女生,虽然长得高,但是非常纤细,潘越的个头虽然矮小一点但是男生,看手腕的粗细也知道他的力气比郗羽大多了。第二,郗羽这个女孩子……”徐云江的表情凝重起来,“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完全不像能干坏事的人。”

  李泽文知道他的意思。早年的犯罪学里有一种对罪犯相貌的研究,这些研究者试图总结出重刑犯们的长相的规律,从他们的外表,比如脸部的轮廓、耳朵的形状、头发的颜色判断他们是否可能犯罪——这种理论类似我国古代的“面相学”,很快被斥责为“奇谈怪论”就消失在历史的舞台上。但不论怎么说,人们在自己的内心总会对其他人的长相做一个下意识的判断。而郗羽的的确确长了一张“最不可能犯罪”的脸。

  要怀疑一个品学兼优、人人夸赞,眼神清澈且笑起来有一对美丽酒窝的女生犯下了谋杀罪,也相当挑战人的三观——警察们也不想接受这个现实。

  李泽文说:“但无论一个人的长相如何,都不能凭面貌洗脱嫌疑。”

  徐云江说:“当然不能以貌取人。但在没有实证的基础上,我们就会倾向相信面貌。退一万步说,就算是她把潘越从楼上推下去又能怎么办?她不满14岁,就算是杀人放火也不用负刑事责任——就算我们找到了目击证人证明是郗羽把潘越推下楼,这案子也送不到法院去。”

  李泽文说:“查案之时,疑罪从有,断案之时,疑罪从无。”

  现代的刑事调查案件认定犯罪靠的是证据为本的原则,要用指纹、足迹、DNA、视频监控以及相关的勘查、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硬性的证据作支撑,才能办成铁案。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即便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也未必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正是如此。在自杀证据充分,他杀证据没有的情况下,我们以自杀结案。”

  李泽文加重语气:“第四天就结案了。”

  “这是正常流程,”徐云江表情坦荡地看着李泽文,“‘紧3快7慢30’,这种说法,李教授听过没有?”

  李泽文博闻强识,知道这个说法。所谓“紧3快7慢30”,是指的许多刑事案件,尤其是杀人案件有一个规律,大多数案件,3天之内可以破案;略微复杂有大体线索轮廓的案件,7天之内可以破,一个案件超过30天还没有侦破,那就遥遥无期了。大数据显示,前面这两类案件基本占了所有杀人案件的95%以上。

  徐云江的解释完美的解释了警方案卷上的自杀结论的来由——李泽文终于弄清当年潘越坠楼后警方的所有举动,也解决了心中的疑团。

  如果把警方当成一个解决问题的官僚机构来看,警方办理潘越高坠死亡这件案子时没有疏忽,一切合情合理,距离办案失误还有遥远的距离。在“紧3快7慢30”的原则下,警方用了四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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