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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辩护人和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请问这是否违反了‘公正条款’呢?”
“李先生,如果你不认可我们指派的辩护人,那么你认为你有什么资格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呢?”
另一个编号是37的大陪审团成员继续提问道,“你并没有辩护人资质。”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按照规定,只要是任何合法公民并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之下即可出任当事人的辩护人。
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辩护人必须获得辩护人资质。”
李雷早知道这个坑会出现,故而特意找了相当多的相关条款,“按照现行的辩护人资质审查,他的审查机构是辩护人协会。
而重要的是辩护人协会并非司法系统成员,更非立法机构,因此它无权决定公民是否能成为辩护人。
事实上,所谓的辩护人资质只是是否能够成为辩护人协会的审查测试而已,和最高审判庭毫无关系。
我认可我为我的辩护人,这就符合程序规定了。”
“那么我就刚刚37号陪审员的问题继续提问李先生,你刚刚说了,除了要获得当事人认可之外,还有个附加条件就是‘合法公民’,李先生可不符合这条。”
31号陪审员说道。
“在最高审判庭正式判决之前,我就是合法公民,不知道31号陪审员对于‘无罪推定’有什么意见吗?”
李雷内心简直要笑疯了,他知道陪审员的学历参差不齐,但是他没有料到的是居然有人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来。
李雷决定抓住这个机会反击,否则就太对不起自己的律师证了。
“我现在向庭上提出一个疑问,难道最高审判庭不是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么?
为什么大陪审团成员在我还没有经过审判裁定之前就认定我有罪了?
我在这里想就大陪审团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同时我也怀疑大陪审团在有关我案件的庭前审查是否正当!”
“法庭已经记录了当事人的质疑,法庭会在未来120个小时内就当事人的质疑予以答复。”
法官颇为无奈地说道,“如果当事人对大陪审团的构成和公正性有质疑,可以向最高审判庭提议重新审查。
鉴于审查时间会相对较长,法庭提议当事人可以提议诉辩交易。”
李雷很清楚大陪审团制度的缺陷,事实上由于大陪审团只和公诉方进行单向交流,因此大陪审团在至于公诉方权力不仅没有任何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公诉方滥用公权力。
要知道在英美法系里还保留着大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大陪审团一直被不少律师和法学家讥讽为“检察官的橡皮图章”
不过好在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只适合联邦法庭的重罪,对于轻罪、轻微罪以及适用于州法庭的罪案是没有用的,否则李雷觉得大陪审团制度恐怕在美国也会像是在它的起源国英国那样被取消掉,毕竟这个制度的存在纯粹是保护公诉方的。
在李雷的质疑之后,剩下的几个问题就有些不痛不痒了。
法官很快就宣布提问环节结束,然后要求李雷和大陪审团分别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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