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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慧的辩论风格很细腻, 跟陆礼简直是师出同门,不紧不慢地开始跟人解释他们这边所提出的“道德上的义务来源”:

“义务是个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应当性,除了法律义务, 通常所说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义务来源于个体的良知,它经由人类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而产生。当个体良知通过“三人社会模式”转化为社会大众良知后, 义务就成为社会大众良知的内在要求,社会大众良知能够以社会评价或社会舆论的方式迫使个体履行义务。因此,个体良知可以产生义务、社会大众良知也能让个体负有义务,这就是我方今天认为偶像应该承担义务的原因。*”

随后又提出了“偶像与粉丝之间的理想关系模型”,举了两个粉丝受偶像正面引导、在生活中积极进取最终获得成功的正面例子,意在反驳反方此前所提到的粉丝经济下的畸形关系。

因此当她的陈词结束, 对面第一时间开口对他们的理论发难:“对方辩友, 您方所谓的‘三人社会模式’到底是什么, 这种理论在学术界有得到普遍认可吗?”

庄慧施施然回答:“‘三人社会模式’这一理论是由张恒山教授提出的, 内容很长,结合我们今天的辩题简而言之, 就是当偶像A和粉丝B产生交互行为时, 作为旁观者的大众C会受到良知的驱使对其产生道德评价, 在这一条件下, 社会大众的评价可以让个体负有义务,但只做较弱的‘应当’要求,也即我们今天这个辩题所提到的‘应该’。

“而我此前论证的内容属于西方现代伦理学中的‘义务论’,认为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 它和‘目的论’、‘功利主义’等理论相对,有相当的学术地位。”

辩论有时候打的就是赛前准备的完成度,法学院这边又是微博云词又是各种理论地掉书袋,国关事先没接触过这些理论,没法当场查找所谓的“义务论”和“三人社会模式”,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正方不费一兵一卒地把论推进到这儿。

他们则被迫转移战场,开口:“正方辩手今天无非是提出了偶像买单这种规范饭圈的机制,那么我方二辩接下来会提出一种新的机制,叫做粉丝责任自负机制,不如我们今天就来比一比双方的两种方案哪个更好。”

庄慧眯了眯眼,有点茫然地开口:“对方辩友,您方的粉丝责任自负机制和我方的偶像主动买单不冲突吧,我不理解为什么在今天这道辩题上要跟您方讨论一个新的机制。”

反方三辩反驳:“当然是冲突的,我方的机制可以让粉丝自己担责,而你方是偶像为粉丝担责。”

辩论有时候就是在同一个问题上反反复复扯皮,庄慧闻言,轻叹一声回答:“可是我方一辩和四辩已经重申过很多次了,偶像买单并不会造成责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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