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页(1 / 2)
被告胡某辩述家中楼房系我与丈夫言某二人成婚后共同改建而成,宅基地户主也是我丈夫言某,故拆迁所得应为我夫妻二人共有,赡养二老系子女义务,我们并没有推辞,供房供吃食水电日常开销并未短缺,家中二老只我丈夫一子,我认为并无必要一定要将房子过户其名下,这完全是其长女恶意挑拨,想瓜分我家财产唆使出来的纠纷,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言某意见同上。
经审理查明,言家老宅确实曾属言某、李某某所有,后在其长女的资助下老房新建,又十年,其独子获得老宅基地户主地位,其妻胡某在嫁入言家后帮其一起又再翻建了老房,形成了拆迁时四上四下的规模,故胡某作为共同产权人同样对拆迁所得享有分配权,且言某、胡某作为晚辈理应赡养父母,让老人安享晚年,在老人不出格的要求下理应满足其要求。至于长女言某某出资建房的证据,我院经调查后证实为真。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要求但凡不超出子女承受范围,子女应尽其义务助其实现,且拆迁房产基础源自父母所赠,在拆迁补贴范围内父母本就应享有一定的拆迁份额,其子女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拦其父母应享有的权益,再有长女言某某,因其早年曾出资共建老宅证据充足,在拆迁补偿份额里理应也享有一份拆迁补贴。依照国家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x项规定,判决如下1、言某、李某某依法享有其现居住房产的所有权,其女言某某依法享有281平方米的拆迁补偿;2、诉讼费1xxxx由被告言某、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因为是已经判决完毕并生效后的判决文书,故在此链接下面还附有一条该案上诉后的民终审判决书,林茉顺着链接爬过去,点开直接拉到最后,看到判决如下四个字后面的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虽与赵家财产纠纷略有不同,但其中陈述部分有一些却适用于现在的赵老大家,比如老房翻新,出资共同翻建,且是一步到位的翻建至拆迁公告发出时,唯一不同的是老宅上户主名字不是赵老大,故而在拆迁时所有补偿全部都被赵婶捏在了手上。
赵家老宅同样三间宅基地规模,后经翻建,变成了三上三下,加上屋前院后及一间平顶厨房,赵婶实际上的拆迁补偿共拿四套90平方米的房子以及45万多的拆迁补偿款,这中间有田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各种补偿在内。
赵余谷正是瞅准了这一点,在赵婶唠叨他该结婚生子后带了方圆回来,可谓正好切中了赵婶的命脉,于是要什么有什么,提什么要求都会被满足。
言汐等马大姐看完后,指着老房翻建部分的陈述问她,“拆迁档案里应该有每家每户完整的宅基地变更记录,您看看,谁能套用一下”
林茉捏着手机悄悄靠了过来,听到言汐问,立即高声答道“这个我知道,我大姨到他们家时老宅还是平房,那时候我大姨父还没批到宅基地,就在老宅里和我大姨结的婚,五年后我大姨夫才在老宅子旁边批到了宅基地,在准备盖新房的时候,赵奶奶哭诉老房漏雨漏水,我大姨大姨父不忍赵奶奶受苦,就将盖新房的钱先帮老宅子翻了新,建了三上三下楼房以及院子里的连檐厨房。”
马大姐不知道赵家旧事,于是接口问道“那时候赵老二呢还有赵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