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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山芙叹道:“明知陶小六会死却不阻止,还乐于见到这种结果。朱茂才,你这便是故意致人于死地了。”

拿现代法律的术语讲,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然而这个朝代的法律并没有间接故意这种概念,秦山芙生怕主审官理解不了,掏出早已准备好的代理词呈上。

“大人,这是民女为本案所拟的代理词,里面有详细的说理,大人尽可参考一阅。”

康若滨也是头一回听说还有代理词这种东西,招手命人拿到自己眼前,粗一翻阅只觉这份文书说理条理分明,详略得当,案情背后的道理法理骤然明晰起来。

秦山芙对他解释道:“民女以为,朱茂才的所作所为,应定谋杀的罪过。所谓「谋杀」的「谋」,既可以是筹谋、算计,也有故意的意思,不可拘于字面意思去解读。谋杀既可以手起刀落害人性命,也可以以旁观者之姿杀人于无形之中。明知他人有死亡的可能性,虽不积极主动促成这一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此满足自己的报复欲,这在律法上同样是谋害。朱茂才既负有救助陶小六的责任,有工具去救却不救,致使陶小六溺毙湖中,便正是《大宪律》所载明的「谋杀」一节。”

康若滨也是审了多年狱案的老手,表面上风平浪静,内心却暗叹这女讼师竟无意中解了他心中多年的困惑。

本朝律法将杀人的罪过分为「谋杀」、「斗杀」、「过失杀」,然而他这么多年审案子审下来,发现实际情况远比律法规定的要复杂得多。

譬如在朱茂才这起案子之前还有一例案子。

一女犯为毒害丈夫便将儿子支回娘家,晚饭时往菜里下毒,不想正开饭时儿子却又回了家,女犯怕丈夫起疑,便只好让自己的儿子上桌吃饭,最后儿子死去,丈夫却未死,真相大白后女犯辩称虎毒不食子,她想杀的人是她丈夫而不是她儿子,儿子身亡纯属意外。

这起案子当时着实让康若滨头痛了好一阵子。

有人力主该女犯是过失杀,而康若滨却觉得不妥,最终考虑到女犯本要谋害的丈夫并未身亡,就折中定了这女犯谋杀未遂。然而康若滨自己也知道,这起案子是经不起推敲的,然而到底哪里不对,他至今也没理出点头绪。

这案子定案后大理寺也没追究过,就这样一道道死刑复核下来,女犯最终还是人头落地。然而遮掩过去的问题如今又摆在了眼下——

明知对方因自己的行为受伤乃至身亡,却仍不作为予以阻止,这种行为,是否是谋杀?

秦山芙方才一番解释,令康若滨醍醐灌顶,恍然大悟。

他先前总是拘泥于「谋杀」的「谋」字,以为只有算计筹划才是「谋」,忽略了「谋」也是故意的意思,也有明知而为之的含义。

如此一来,先前那位下毒的女犯,明知儿子吃了有毒的饭菜会中毒身亡却不阻止,便已构成谋杀既遂,如今想来,当日重判却歪打正着,女犯死得不冤。如今类似的案子又来了。康若滨想通了这一问题,便不会再稀里糊涂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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