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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皱起了眉头。其实,他在法庭上没有十足的把握。当田若彤要求把冯灯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时,审判员与合议庭商量后,宣布了休庭。

审判庭与合议庭休庭两小时,驳回了田若彤的诉求:“一、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助手报告和证词,被告在手术中没有出现精神紊乱现象,没有操作失误,患者的去世属于正常死亡,证人梁仕章的说辞有漏洞;二、对于被告去年四月的扁桃体肿物诊疗记录,证人赵炎和陈某的口供皆无法证明被告有精神问题,且与精神病毫无干系,属于混淆视听,扰乱法官的判断力,妨碍司法秩序;三、对于被告打人的视频,由于缺失前因,无法断定那是精神病发作,有可能是因愤怒而导致的攻击行为,若受害人起诉,可另行处理;四、原告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无法作为庭审证据,原告提供的药物说明书没有来源,无法确定这些药品属于被告;五、原告方请来的精神科医生仅从证据盖章被告得病,尚未进行医学鉴定,是不合理的。综上所述,不能断定该医疗事故是因被告隐瞒精神病史导致的,以上指控罪名无法成立。”

冯灯的律师徐飞昂欣喜若狂,傲慢地望向宋新元和田若彤。

若因证据不足而退庭,接下来原告极有可能被要求撤销案件,那宋新元就输了。当时,田若彤随机应变,申请休庭二十分钟,声称为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

之后,田若彤举手,在法官的同意下,起身发言:“我有疑问,微信聊天记录为什么不能当证据?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类型,其中包括聊天记录,只要能证明该记录出自原告和被告两位当事人,就可以当作法庭证据。”

徐子昂随即举手,进行辩证:“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另一个前提是保证记录的完整性,田小姐,身为律师不应当犯这种低级错误。原告截取的记录没头没尾,连续多日询问我的当事人吃药了没有,根本没指名吃的是什么药,如果吃的是维生素呢?”

田若彤:“明显是用来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被告私藏的药物说明书证明了这一点。”

徐子昂:“那么请问,原告是从哪里得到这些药物说明书的?难道私自潜入到被告家中窃取的吗?既然如此,我会让当事人起诉该盗窃行为。”

田若彤:“我的当事人曾因工作与被告合租两个月,无意间撞到被告私藏的书籍《精神病学》及针对精神病的药物说明书,心生好奇,将这些拍了下来,不属于窃取。若被告坦坦荡荡,为何私藏这种东西?单纯是因为他的母亲得了相关疾病吗?我推测,被告察觉到了自己的异常,因此瞒着所有人,打着为母亲治病的幌子,实则在为自己考虑。至于被告吃了什么药,由最后一位证人告诉大家,有请林医生。”

宋新元和田若彤提前申请了五位证人出庭,除了梁仕章、赵炎、陈主任和张医生,最后一个人便是冯灯的心理医生——林欢。田若彤本以为前面的证据可以糊弄过去,又因被迫休庭,没来得及让林欢出庭作证。况且,林欢是冯灯的心理医生,她的身份令田若彤感到迟疑。田若彤无法保证林欢讲实话,然而情况紧迫,她惟有赌一把。

林欢缓缓走到证人席,似有若无地瞟了眼冯灯,面朝法官,平静道:“我是被告的心理医生林欢,我为被告治疗心理疾病五年了。这五年间,被告每隔三个月来一次我的诊疗室。实际上,他患了双相情感障碍,这是一种既含抑郁又有躁狂发作的精神疾病,由神经内分泌、遗传等多种因素引起,严重者影响到生活及社会功能,发病时会有攻击行为。被告目前属于轻躁狂发作患者,容易反复发作,情绪高涨,易激怒,对睡眠需求少,肇事风险大,他近期在吃奥氮平、氯氮平等药物。”

她说的药物恰好出现在宋新元提供的药品说明书里。林欢话音未落,法庭里已经吵了起来。徐子昂尤其激动:“不可能,我的当事人没有病!是原告——”

“肃静。”审判员面面相觑,审判长道,“单凭口述,不足为据,你如何证明患者得了这种疾病?”

林欢从兜里拿出一张纸:“这是被告最新的诊断报告书,上面有医疗专用章和我的签名。被告上周刚来过医院,他绝对记得这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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