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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王律师刚寄出律师函,手机铃声响了。王律师一接电话,问道:“喂,请问哪位?”

  “王律师,我是钱思雨,你得当心点,我小姨夫说你要是再敢插手我小姨的事,他会花1000万,白道吊销你律师执照,黑道要你人头!”钱思雨打电话给王律师,转达许光明的威胁。

  王律师想,我还是东海市司法局和东汇区海潮派出所都备案下吧,万一我被许光明下手了,起码也让其他不熟悉许光明的政府工作人员知道,实际是谁下的手,背后的真正主谋其实是许光明,好将之绳之以法。

  王律师赶忙写了一份备案申请书,寄给东海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并立刻前往东汇区海潮派出所进行报案备案。

  备案申请书

  东海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东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王思意律师、姚瑶律师因接受蔡雪花(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代理蔡雪花与许光明离婚等纠纷案件,被委托人的现丈夫许光明和女儿许飘逸人身安全、执业安全恐吓,特此向贵司法局备案。

  2014年11月10日下午,委托人蔡雪花前来律师事务所述称:委托人蔡雪花于2014年10月16日,因与其丈夫许光明发生家庭冲突,当天其丈夫叫其朋友施爱菊陪同蔡雪花前往精神卫生中心就诊(NO.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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